被告刘文光,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林兴英,四川省三台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进伦诉被告刘文光、林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进伦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进伦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进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陈进伦负担。
审判员 侯 杰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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