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林光慧,重庆市人,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47号餐厅4楼。
组织机构代码:20187XXXX
法定代表人曾令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秀华,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桐梓县木瓜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正强,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令狐小饶。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诉被告林光慧、被告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桐梓县木瓜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刚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刚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 860元,由原告陈刚负担。
审判员 侯 杰
二○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文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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