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敖正飞,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敖正悦,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缪进贵,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电建新能源遵义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社保局联建楼。
法定代表人:魏达。
委托代理人:关广斌,系该公司综合部副主任。特别授权。
被告桐梓县黄莲乡银山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远林,系该村支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会、敖正飞、敖正悦诉被告中电建新能源遵义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桐梓县黄莲乡银山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会、敖正飞、敖正悦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兴会、敖正飞、敖正悦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兴会、敖正飞、敖正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李兴会、敖正飞、敖正悦负担。
审判员 侯 杰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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