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何文梅,桐梓县法理援助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冷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某某撤回对被告冷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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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杨智光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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