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林文诉被告冷恩双l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4:43
原告梅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

委托代理人何文梅,桐梓县法理援助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冷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某某撤回对被告冷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智光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 蓉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