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老中、叶甫花诉石老开、石老路、石老四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4:43
原告叶老中,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叶甫花,无文化,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二原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国倡,星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老开,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被告杨甫合林,又名石老路,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被告石老四,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三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石荣成,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侗族,本科文化,从江县森林公安局干警,住址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三角井路21号附13号,现住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江东南路鑫元小区1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系三被告之侄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老中、叶甫花与被告石老开、杨甫合林、石老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老中、叶甫花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老中、叶甫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系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老中、叶甫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叶老中、叶甫花负担。

审判员  刘 成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通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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