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由审判员张兴宇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和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12月生育女孩一个,取名王X云。我们同居生活期间名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请求将孩子王X云判决由我抚养。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共同生育一个小孩是事实,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是事实,没有共同财产也是事实,但我不同我意孩子由原告陈某某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12月生育女孩一个,取名王X云。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可自行终止其同居关系。关于孩子王X云的抚养问题,由于孩子王X云随父生活时间较多,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考虑,王X云随父亲王某某一起生活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生育的孩子王X云由被告王某某抚养;
二、由原告陈某某自2015年2月起每月付给孩子王X云生活费、教育费共计300元;
三、原告陈某某有探视孩子王X云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其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兴宇
二零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胡 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