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4:41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正福,贵州衡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被告高某某现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张 玲

审判员  马丰明

审判员  徐 敏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超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