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成容,女,1984年5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楚米镇元田村下湾组。
原告张其勇与被告成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其勇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其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其勇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雨果
")被告成容,女,1984年5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楚米镇元田村下湾组。
原告张其勇与被告成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其勇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其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其勇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雨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