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6号原告明凤彬诉被告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4:40
原告明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梁晓松,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白杨路白杨小区25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徐四清,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某诉被告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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