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被告兰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系被告李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某与被告李某、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某某撤回对被告兰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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