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苏凯东,主任。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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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苏凯东,主任。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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