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9号原告付羽星诉被告付相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4:40
原告付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宏宇,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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