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某,三都县人,住三都县。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88年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8年11月19日生育女儿王华丽,2000年5月19日生育女儿王华雪。2013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结婚后家里经济困难,被告常年不管家,只顾自己,对孩子也未尽到父亲责任,也不会关心原告,从而造成了双方感情淡莫,至夫妻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原告自己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债务,没有共同财产。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既然原告已是第二次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甲诉与被告王某某离婚,被告王某某表示同意离婚,本院准予离婚;
二、婚生女儿王华丽、王华雪由原告张某甲抚养,被告王某某不再承担抚养费,孩子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选择。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被告王某某自愿承担(已当庭兑现)。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白明婷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秀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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