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龙X启,XX村民组组长。
被申请人:王X焱。
申请人XX村民组因该组荒山宣传堡堡被征收,征收款被中坪镇XX对门寨组领取,并被存放于王X焱在黔西县农商银行中坪支行的账户上,申请人即将起诉,为防止该笔征收款被转移,申请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X焱在贵州省黔西县农商银行中坪支行的银行存款83 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黎X均在贵州省黔西县农商银行中坪支行的银行存款50 000元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XX村民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X焱在贵州省黔西县农商银行中坪支行的银行存款83 000元;
冻结担保人黎X均在贵州省黔西县农商银行中坪支行的银行存款50 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 向
审判员 王 进
审判员 王郡林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 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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