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民组申请保全王XX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4:39
申请人:XX村民组。

负责人龙X启,XX村民组组长。

被申请人:王X焱。

申请人XX村民组因该组荒山宣传堡堡被征收,征收款被中坪镇XX对门寨组领取,并被存放于王X焱在黔西县农商银行中坪支行的账户上,申请人即将起诉,为防止该笔征收款被转移,申请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X焱在贵州省黔西县农商银行中坪支行的银行存款83 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黎X均在贵州省黔西县农商银行中坪支行的银行存款50 000元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XX村民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X焱在贵州省黔西县农商银行中坪支行的银行存款83 000元;

冻结担保人黎X均在贵州省黔西县农商银行中坪支行的银行存款50 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 向

审判员  王 进

审判员  王郡林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 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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