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蒋福贵。
被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甘荫塘工业基地内。
负责人邬传荣,该公司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卢宁,贵州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蒋钰诉被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物管贵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乙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钰的委托代理人蒋福贵,被告中铁建物管贵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钰诉称:2013年11月,因本人楼上业主装修房屋过程中将原防水破坏,以致防水不能恢复,使本人居住房屋卫生间经常漏水。2015年1月1日,该房屋卫生间再次发生漏水,使本人所安装的电灯、浴霸长时间浸泡在洗澡水中,导致本人安装的灯、浴霸以及热水器长期无法使用。第一次发现漏水后本人立即与本案被告中铁建物管贵阳分公司联系,要求其来处理,因其一直未予处理,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更换灯、浴霸。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长时间洗澡水污染、四处投诉费用3000元。
被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辩称:我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首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被告仅针对公共部分进行管理,并不包括原告卫生间漏水。原告以双方签订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起诉我公司,我公司同样不是适格被告。装修协议我公司有权要求业主装修是必须做闭水试验,但并非我公司义务,更不能要求被告以该合同对合同外的业主进行管理。其次,本案是侵权之诉,直接侵权人系原告楼上业主,该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将卫生间层面打穿,以致无法恢复而漏水,而被告在原告与侵权人协商处理赔偿以及恢复事宜过程中仅仅起督促、沟通作用,对该侵权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1日,原告蒋钰与被告中铁建物管贵阳分公司签订了《中国铁建*国际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为:物业公共部分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被告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有关物业使用规定,当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该服务协议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3年8月20日,原告蒋钰与被告中铁建物管贵阳分公司签订了《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该协议书第四条第六项约定“6.甲方(中铁建物管贵阳分公司)有权要求乙方(蒋钰)对其洗手间、厨房、阳台等可能渗漏的场所进行闭水试验合格后方可开始下一道工序施工。”第六条第五项约定“乙方装修时,对厨房、洗手间、阳台等须做防水的部位应做好防水处理。在地面铺设瓷砖或安装其它设施前应进行闭水试验,闭水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如因装修施工造成防水层损坏而楼房渗漏水,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一切费用”。该协议书还对其他装修内容进行了约定。2013年11月21日,案外人张云波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卫生间发生渗漏水,导致原告所居住房屋卫生间漏水,后原告将该漏水情况向被告中铁建物管贵阳分公司反映,被告通知案外人张云波与原告进行协商处理。经双方协商处理后,该房屋又多次发生渗漏水,经原告与案外人张云波再次协商,由案外人张云波对渗漏水部分进行修复并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2015年1月1日,原告所居住房屋卫生间再次发生漏水,原告未能与案外人张云波协商处理修复及赔偿事宜,其认为被告中铁建物管贵阳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未按照双方签订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故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中国铁建*国际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等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蒋钰与被告中铁建物管贵阳分公司签订的《中国铁建*国际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以及《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本案原告以被告中铁建物管贵阳分公司未按照双方签订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履行服务管理职责,即被告中铁建物管贵阳分公司在案外人张云波装修时未进行闭水试验,从而导致漏水,故被告中铁建物管贵阳分公司应当赔偿其因楼上房屋漏水所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仅只约束合同缔约双方,即本案原、被告,原告不能要求被告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约束该合同外的第三人。另外,依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铁建*国际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有关物业使用规定,当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以及《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第四条第六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洗手间、厨房、阳台等可能渗漏的场所进行闭水试验合格后方可开始下一道工序施工”、第六条第五项“乙方装修时,对厨房、洗手间、阳台等须做防水的部位应做好防水处理。在地面铺设瓷砖或安装其它设施前应进行闭水试验,闭水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如因装修施工造成防水层损坏而楼房渗漏水,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一切费用。”的约定,被告中铁建物管贵阳分公司在业主装修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签订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被告仅系闭水试验的监督主体,而非实施主体。因装修施工造成防水层损害给其他业主造成的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所居住房屋卫生间发生渗漏水系其楼上业主张云波装修时造成的,在案外人张云波装修过程中,被告中铁建物管贵阳分公司已经履行书面告知义务以及监督义务,发生渗漏水时,被告中铁建物管贵阳分公司多次到现场查看,通知案外人张云波对原告房屋进行修复,案外人张云波对原告进行了相应的经济赔偿。被告在此过程中,已经按照双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现该房屋再次发生渗漏水,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应要求实际侵权人进行赔偿,本案被告并非实际侵权人,故原告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蒋钰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乙鲜
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正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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