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X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4:29
原告蒙某某。

被告吉某某。

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蒙某某与被告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张兴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彬彬、人民陪审员陈维芬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吉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吉某某经登记结婚,共同育有四个女孩。被告因患有精神病于2002年走失,现下落不明,我请求人民法院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四个孩子由我抚养。

为支持其诉求,原告蒙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举证1、原告身份证和被告、子女户籍信息,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及所生子女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经登记结婚;3、金碧镇新富村证明,用以证明被告自2002年外出,现下落不明;4、诚信计生证明,用以证明被告有精神疾病,与原告共同生育四个女儿。5、申请证人吉X红、蒙X祥、龚X菊出庭作证,证实原、被告生育四个女儿,2002年被告走失至今,下落不明。

经审查,以上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蒙某某与被告吉某某于1997年办理婚姻登记,1997年8月生育长女吉X子,1999年2月生育次女吉X红、2001年12月生育孪生女儿吉X莹和吉X瑶。被告吉某某于2002年外出至今,现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被告吉某某自2002年外出至今,现下落不明,与原告分居已12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蒙某某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吉某某现下落不明,为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及维护孩子的健康成长,原、被告所生四个孩子由原告蒙某某抚养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蒙某某与被告吉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的女儿吉X子、吉X红、吉X莹和吉X瑶由原告蒙某某抚养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兴宇

审 判 员  黄彬彬

人民陪审员  陈维芬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万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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