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国茂。
委托代理人吴勇,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潘廷军,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证号:23011408210093)。
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徐敦美。
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长昆客专引入铁路工程指挥部第一分部,地址贵阳市东站。
负责人张德。
申请人贵州恒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长昆客专引入铁路工程指挥部第一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1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贵州恒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恒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申请人贵州恒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0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长昆客专引入铁路工程指挥部第一分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国庆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翟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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