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53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4:26
申请人李华平。

委托代理人陈德平,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潘乐婧,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贵州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本市云岩区九华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杨民。

被申请人傅兴国。

申请人李华平与被申请人贵州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傅兴国保证金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9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李华平与担保人李华伦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兴鸿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李华平、担保人李华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傅兴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国庆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翟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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