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4:24
原告邵某某。

被告蔡某某。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张兴宇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蔡某某于1998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二女一男三个孩子。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请求判决三个孩子均由我抚养,由被告蔡某某每月付给孩子生活费共计1500元。

被告蔡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邵某某与被告蔡某某于1998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二女一男三个孩子。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抚养教育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其法定的义务。因此,原告邵某某请求抚养三个孩子,并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但给付抚养费的数量应根据当地经济生活水平,结合扶养人经济收入情况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蔡某某非婚生孩子蔡X贤、蔡X南、龙X砂随原告邵某某一起生活,由被告蔡某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元(每人200元),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已减半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兴宇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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