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X林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4:24
原告潘某某。

被告李某某,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李某某于1997年2月通过他人介绍认识,1997年9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为此,被告于2012年10月离家外出未归,至今不知去向。我与被告生育有两个孩子潘X亮、潘X义。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我诉请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3、证明一份,用以证明结婚证上的“潘华”与原告“潘某某”系同一人;

4、仁和乡仁和村村委会证明两份,用以证明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

5、户口簿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生育子女的情况;

6、诚信计生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违反计划生育后已得谅解。

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为查清案件事实,法庭出示向何安琴、李建祥、黄超、黄家彪所作的调查笔录。

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法庭的调查笔录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7年9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为此,被告于2012年10月离家外出未归,至今下落不明,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1年多。婚后,原、被告于1997年10月11日生育长子潘X亮、2002年11月17日生育次子潘X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请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两个孩子。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请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两个孩子,现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对孩子进行抚养,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孩子潘X亮、潘X义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共同生育的孩子潘X亮、潘X义由原告潘某某抚养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玲

审判员  徐 敏

审判员  马丰明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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