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唐力。
被申请人贵州汇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U组团第4号楼2单元14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杜秀军。
被申请人李广庭。
被申请人杜秀军。
申请人贵阳金华恒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汇众科技有限公司、李广庭、杜秀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价值665805元的财产。担保人唐力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阳金华恒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担保人唐力的价值665805元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汇众科技有限公司、李广庭、杜秀军银行存款人民币66580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国庆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翟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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