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6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4:21
申请人齐景荣。

被申请人贵州宝光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55号1栋。

法定代表人王涛。

被申请人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313号2单元4楼1号。

法定代表人李贵。

申请人齐景荣与被申请人贵州宝光铝业有限公司、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1万元的财产。担保人雷小叶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贵阳仲裁委员会将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齐景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担保人雷小叶的价值11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宝光铝业有限公司、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国庆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翟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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