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于哲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贵韬,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贵阳东方融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南明区蓑草路98号建C-2-21号。
法定代表人万文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贵州科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东方融高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55432元的财产。申请人贵州科润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科润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申请人贵州科润工贸有限公司价值155432元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贵阳东方融高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5432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国庆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翟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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