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从江县某汽车修理场与被告从江县某乡人民政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4:21
原告从江县永良中外汽车修理场,地址从江县丙妹镇江东汽车站内。

法定代表人苏李军,系从江县永良中外汽车修理场负责人。

被告从江县秀塘乡人民政府,地址从江县秀塘乡塘洞村。

法定代表人梁银书,系从江县秀塘乡人民政府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从江县永良中外汽车修理场与被告从江县秀塘乡人民政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从江县永良中外汽车修理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从江县永良中外汽车修理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准许原告从江县永良中外汽车修理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从江县永良中外汽车修理场负担。

审判员  欧进坤

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欧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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