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脉刚诉何文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4:21
原告周脉刚,男,生于1971年12月25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贵州省余庆县龙溪镇红军村九组54号。

被告何文林,男,生于1975年3月18日,满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务农,住贵州省余庆县龙溪镇田坝村跳蹬河组34号。

被告夏太伦,男,生于1969年4月1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教师,住贵州省余庆县龙溪镇芝州村水井坎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脉刚诉被告何文林、夏太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脉刚于2015年3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脉刚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脉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脉刚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五年 三 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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