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丁振书。
被告潘老和,住贵州省从江县。
委托代理人潘锦章,初中文化,住贵州省从江县,系潘老和的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朗与被告潘老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兵朗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兵朗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准许原告李兵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兵朗负担。
审判员 欧进坤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欧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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