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湖南省泸溪县电化厂,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浦市镇。
法定代表人印兴祥,男,该厂厂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06月03日立案受理田XX申请执行湖南省泸溪县电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按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主文内容,被执行人湖南省泸溪县电化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田XX货款2267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50.00元的义务。由于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时间逾期后,被执行人湖南省泸溪县电化厂至今未主动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切实保障权利人的权益得以实现,避免被执行人转移、毁损、隐匿财产或对财产设置其他权利,应对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或冻结、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泸溪县电化厂所有的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田XX货款226700.00元、案件受理费2950.00元、执行费3344.75元的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晓刚
审判员 杨光建
审判员 屈锡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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