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湖南省泸溪县电化厂,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浦市镇下湾。
法定代表人印兴祥,男,该厂厂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06月03日立案受理田XX申请执行湖南省泸溪县电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06月10日作出(2014)松法执字第27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湖南省泸溪县电化厂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泸溪县浦市镇下湾泸溪电化厂厂房、土地及厂内的现有设备。查封后,本院于2014年06月24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2日以(2014)泸执字第139号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松法执字第2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晓刚
审判员 舒山恋
审判员 屈锡明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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