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X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4:20
原告涂X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志诚,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方百纳XX煤矿。

住所地:贵州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百纳乡。

执行事务合伙人周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X,系该矿员工。

原告涂X源与被告大方百纳XX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涂X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诚,被告大方百纳XX煤矿委托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涂X源诉称: 2012年3月1日,大方百纳XX煤矿聘请我为该矿矿长,聘用时间从2012年至2014年3月 1日,年工资为50万元。2013年3月,原告要求按照约定支付2012年工资,被告即以资金紧张为由延期。经原告多次找被告追偿,被告仍支付224 000元后,对余下276 000元就未再给付,现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工资276 000元。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聘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

和被告聘请原告的时间;

2、工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276 000元。

被告大方百纳XX煤矿辩称:签订合同的情况我不是很清楚,原告的工资水平我也不清楚,但是从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每月支付原告工资15 000元。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

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员工工资表7张,证明原告每月领取工资15 000元。

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工资欠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工资表均无异议。被告代理人对原告提供的聘书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日原告涂X源被大方百纳XX煤矿聘请为矿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聘请时间从2012年至2014年3月 1日,年工资为50万元,在工作期间大方百纳XX煤矿给付原告涂X源每月基础工资15 000元,对剩余工资年终结算。2013年3月1日原告涂X源与被告大方百纳XX煤矿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3月8日被告大方百纳XX煤矿与原告涂X源结算工资时,由于大方百纳XX煤矿资金紧张,不能给付,出具一欠条给涂X源,欠条载明:大方百纳XX煤矿由于资金紧张,暂不能付涂X源矿长2012年度工资款,欠款金额276 000元,承诺矿资金解决后支付。事后大方百纳XX煤矿未将欠款给付涂X源,涂X源诉来本院,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276 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所诉被告欠原告工资是否属实是否应当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涂X源与大方百纳XX煤矿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工资报酬和给付方式。涂X源在与大方百纳XX煤矿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经结算,大方百纳XX煤矿出具一欠条给涂X源,欠2012年度工资款276 000元。大方百纳XX煤矿欠原告涂X源工资属实,大方百纳XX煤矿应承担民事责任,应将所欠的工资给付原告涂X源。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大方百纳XX煤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涂X源工资欠款276 0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大方百纳XX煤矿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二年之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张 玲

审判员  徐 敏

审判员  马丰明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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