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均诉刘X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4:19
原告王某某。

被告刘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刘某某于1990年初经人介绍同居生活,同年6月26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共同生育两孩.由于婚前不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一般,1998年被告私自外出打工,两个多月后我才知道,并通过公安机关将其找回。2007年12月被告再次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我们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成年孩子由我抚养。

原告王某某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二、中建乡红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用以证明被告2007年12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三、原告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册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及孩子的基本情况;

四、申请证人唐X忠、陈X州、王X方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外出七年,现下落不明;

五,妇检证,用以证明被告刘某某已作绝育手术。

被告刘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证据。

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经审查真实、合法,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90年初经人介绍恋爱并同居生活,同年6月26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原、被告于1993年10月4日生育长子王X强;2003年1月22日生育次子王X伟。2007年12月被告刘某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在被告刘某某外出期间,孩子均随原告王某某共同生活。现原告王某某以被告刘某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破裂等为由,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并要求抚养未成年之子王燕伟。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90年1月18日经人介绍恋爱并同居生活,后补办了结婚证,系合法夫妻。2007年12月被告刘某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王某某诉请离婚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因被告刘某某外出下落不明,原告王某某要求抚养孩子,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生育之子王X伟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至孩子能独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熊 廷 虎

审 判 员  王 郡 林

人民陪审员  黄 映 忠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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