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香与被告陆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4:18
原告陆进香,住贵州省从江县。

被告陆斌,住贵州省从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进香与被告陆斌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进香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进香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进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进香负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巧霞(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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