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梁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忠生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庆
")被告梁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忠生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