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石艳芝,住贵州省从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小梅与被告石艳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小梅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小梅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小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小梅负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永斌
")被告石艳芝,住贵州省从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小梅与被告石艳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小梅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小梅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小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小梅负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永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