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祥伟与被告梁召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4:18
原告罗祥伟,贵州省从江县昌隆建材门市部负责人,住址广西钦州市,现住贵州省从江县南下大道建材市。

被告梁召能,住贵州省从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祥伟与被告梁召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祥伟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祥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祥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祥伟负担。

审判员  吴巧霞

二O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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