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余朝茂,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克亭。
委托代理人唐宏为。
被申请人何小秋,住赤水市。
被申请人赤水兴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市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忠奎。
申请人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申请人何小秋未偿还到期的借款2,900,000.00元为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何小秋在被申请人赤水兴寰能源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2,000,000.00元,而该款项应从被申请人赤水兴寰能源有限公司在贵州赤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天然气液化装置工厂土地款中支付。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情况紧急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其已向本院依法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赤水兴寰能源有限公司在贵州赤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天然气液化装置工厂土地款2,00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游红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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