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瑞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卢贵平、李洪珍、李生富、胡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4:17
原告赤水市瑞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东正街3幢3单元1-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天平,公司总经理。

被告卢贵平,住合江县。

被告李洪珍,住合江县。

被告李生富,住合江县。

被告胡启华,住合江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赤水市瑞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卢贵平、李洪珍、李生富、胡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瑞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主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赤水市瑞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68.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正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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