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林道火,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系贵州省从江县贯洞镇道火家私店老板,住址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荷花村和平组,现住贵州省从江县贯洞镇道火家私店。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蒋建国因被申请人林道火拖欠其货款5970元,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道火位于贵州省从江县贯洞镇道火家私店的家私予以扣押,并已于当日向本院提供6000元的现金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林道火位于贵州省从江县贯洞镇道火家私店价值6050元(含保全费80元)的财产予以扣押。(具体名称及数量以扣押清单为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巧 霞
二○一五年二月十 日
书记员 王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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