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4:17
原告吴某甲,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被告吴某乙,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委托代理人梁国倡,贵州星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

审判员  吴巧霞

二O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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