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梁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4:17
原告梁某甲,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梅林乡新民村省。

被告梁某乙,住贵州省从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梁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甲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

审判员  吴 巧 霞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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