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志甫,住址贵州省黎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明与被告周志甫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昌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杨昌明负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永斌
")被告周志甫,住址贵州省黎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明与被告周志甫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昌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杨昌明负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永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