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4:17
原告杨昌明,住址贵州省锦屏县,现住贵州省黎平县。

被告周志甫,住址贵州省黎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昌明与被告周志甫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昌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杨昌明负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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