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海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生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4:16
申请人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红果镇胜境大道轩华大厦,营业执照注册号520202000094568。

代表人周正,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花玉维,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公民身份号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萍,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申请人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海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注册号:5202002230116,组织机构代码73663XXXX。

法定代表人罗庆生。

申请人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海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一、裁定拍卖被申请人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海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的坐落于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杜鹃东路的两套房屋(1、房屋产权证号:盘房权证盘县字第xxx号,建筑面积为65.14平方米;2、房屋产权证号:盘房权证盘县字第xxx号,建筑面积为92.36平方米。他项权证号为盘房盘县他字第Txxx号),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借款人施春阳欠申请人的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截止2015年10月10日的利息32690.11元,本息合计1032690.11元(2015年10月11日至2016年7月15日贷款到期之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8.71‰计算,2016年7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3.065‰计算)。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经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7月15日,施春阳作为借款人,与申请人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施春阳因个人消费,向申请人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8.71‰,逾期利率为在8.71‰的基础上上浮50%。借款期限为24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分期还本,即2015年7月14日还本50万元,2016年7月14日还本50万元。合同约定若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出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及费用。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海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海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位于贵州省盘县红果开发区杜鹃东路的两间房屋(1、房屋产权证号为盘房权证盘县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为65.14平方米;2、房屋产权证号为盘房权证盘县字第xxxx1号,建筑面积为92.36平方米)为施春阳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申请人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7月21日向施春阳发放了100万元贷款,并于同日到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用于抵押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为盘房他证盘县字第T1400504号。第一笔分期还款的50万元借款于2015年7月14日到期后,施春阳未按约定偿还申请人借款。截止2015年10月10日,借款人施春阳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32690.11元,本息共计1032690.11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借款人施春阳签订的《借款合同》,与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海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对抵押人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海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取得抵押权。现借款合同已部分到期,借款人施春阳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按借款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实现抵押权,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海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盘县红果开发区杜鹃东路的两间房屋(1、房屋产权证号为盘房权证盘县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为65.14平方米;2、房屋产权证号为盘房权证盘县字第xxx号,建筑面积为92.36平方米)进行拍卖,所得价款用于偿还施春阳欠申请人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息1032690.11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0月10日,自2015年10月11日至2016年7月15日贷款到期之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8.71‰计算,2016年7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3.065‰计算)。   申请费7047元,由被申请人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海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 彦

二Ο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裴兴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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