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盛贵,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被告杨胜科,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委托代理人梁国倡,贵州星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映芳、杨盛贵与被告杨胜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映芳、杨盛贵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映芳、杨盛贵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映芳、杨盛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映芳、杨盛贵负担。
审判员 吴巧霞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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