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万享全,系金沙县平坝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珍。
委托代理人杨X忠。
原告熊X先诉被告王X珍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X先及其委托代理人万享全、被告王X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X先诉称:2014年3月11日下午,被告王X珍养殖的山羊进入原告种植的蔬菜地里吃菜,原告发现后告知被告要求驱逐出去,原、被告发生口角,原告为了邻里和睦回到家里,当日没过多久被告跑到原告家里将原告强行拉往被告家门口进行殴打。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8时到黔西县中建乡卫生院住院治疗,原告住院治疗69天,支付医药费2456.05元。原告熊X先依法诉来法院,要求被告王X珍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16189.84元。
原告熊X先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病历,用以证明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的情况;
2、医药发票,用以证明原告受伤住院治疗支付医药费2456.05元;
3、中建乡派出所的受案回执及情况说明,用以证明事情发生后经中建派出所调解无果;
4、红板村委会调解时的录音(内存卡),用以证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存在;
5、证人周X学讲:我与原、被告均是亲家,希望原、被告今后不要发生予盾;
6、证人熊X明证实:原、被告发生纠纷后经红板村委会两次调解时我在场,第1次调解时是2014年3月24日,第2次调解是2014年3月26日,第2次调解时被告承认拉原告,且被告表示如果原告医疗时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报销后剩下的医疗费用被告同意给付,原告对调解的协议进行了录音。
被告王X珍辩称:2014年3月11日下午,我的羊子到原告的菜园子里去吃菜,原告喊我后与我发生争吵,但我并未殴打原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X珍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红板村委会的证明,用以证明被告没有殴打原告;
手机销售记录本,用以证明事发当天王X伦到中建街上购买手机,返回时到过王X珍家;
证人王X荣证实:我看到王X珍家羊子去吃熊X先家菜,熊X先听到后出来喊王X珍,她们双方就发生吵闹,但我没有看到打,后来我就走了;
证人王X伦证实:我上街买手机后返回时到秦世昌家找水喝,正在喝水时听见外面闹,我出去看时是王X珍与熊X先因羊子吃菜的事吵闹,但没有发生打架,我把她们劝好后我又吃了茶才走的。
证人熊X云证实:原、被告发生纠纷后,2014年3月26日调解此纠纷时我参与的,调解没有达成协议,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没有承认殴打原告。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王X珍对原告熊X先提交的1-2号证据有意见,认为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第3号、5号证据无意见,对第4、6号证据有意见。原告熊X先对被告提交的第1—5号证据均有意见。
经本院审查,原告熊X先提交的第1-4号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采纳为定案依据,原告提交的第5号证据,证人未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第6号证据,熊X明证实在调解过程中被告认可拉原告,但被告否认,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采纳为定案依据。被告提交的第1号证据,原、被告发生纠纷时村委会的同志并未在场,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交的第2号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交的第3号证据,王X荣证实发生纠纷时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第4号证据,因证人王X伦与被告系亲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第5号证据,熊X云证实调解时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下午,被告王X珍养殖的山羊进入原告种植的蔬菜地里吃菜,原告熊X先发现后告知被告要求驱逐出去,原、被告遂发生争吵。原告于当日向村委会副主任熊X云及中建派出所报告发生纠纷情况,2014年3月12日8时原告到黔西县中建乡卫生院治疗,原告住院治疗69天,支付医药费2456.05元。原告熊X先依法诉来法院,要求被告王X珍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16189.84元。
本院认为,原告称其身体受到被告伤害,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受伤就医的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16189.84元,但原告在庭审中并未举出被告致伤原告的相关证据,且被告对该伤害行为予以否认,故原告主张被告伤害原告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护理、误工、住院伙食补助费16189.84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熊X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熊X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向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郡林(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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