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4:09
原告杨某某。

被告周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1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感情不好,并且双方已经分居一年,现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请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所生孩子周志林、周建航由我抚养,由周某某每月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000元,修建房子的贷款30 000元由周某某负责偿还。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籍登记证明、诚信计生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及子女身份信息;

2、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合法。

被告周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周某某辩称,我们共同修建房子所欠债务3万元我已还清,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原告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假如离婚,我要求抚养两孩子,并且不要求原告给予孩子抚养费。

被告周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09年1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感情不好,并且双方已经分居一年。原、被告婚后于2009年5月27日生育女孩周志林,2010年1月3日生育男孩周健航。原、被告无婚前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法院判决其与被告离婚并抚养两个子女。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助互爱,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性格上存在差异,但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来看,只要双方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互敬互爱,相互包容,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尚有合好的可能。鉴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凯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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