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秦世才,男。
原告杨爱桃诉被告秦世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经传票传唤原、被告于2015年11月19日8时30分在第二审判庭依法开庭审理,原告杨爱桃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杨爱桃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爱桃负担。
审判员 袁 莲
二0一五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书记员 纪鸾平
")被告秦世才,男。
原告杨爱桃诉被告秦世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经传票传唤原、被告于2015年11月19日8时30分在第二审判庭依法开庭审理,原告杨爱桃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杨爱桃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爱桃负担。
审判员 袁 莲
二0一五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书记员 纪鸾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