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曾X虎。
原告赵X与被告曾X虎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7日由审判员张兴宇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X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曾X虎于1996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7年8月15日生育女孩一个,取名曾X鑫。于2012年8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被告曾X虎对婚姻不忠诚,由此我们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请求:一、判决准许我与被告离婚;二、孩子由我抚养,由被告曾X虎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
被告曾X虎辩称:我与原告赵X结婚后经常吵闹是事实,但并非答辩人的过错,而是因为原告赵X性格粗暴怪异所致,故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答辩人愿意抚养孩子曾X鑫无需被答辩本人给付抚养费,如果被答辩人执意抚养孩子,答辩人每月只给付抚养费5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X与被告曾X虎于1996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7年8月15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曾X鑫。2012年8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不能和睦相处,长期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本院认为:从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可以看出,被告曾X虎已经对原告赵X离婚主张没有异议,仅仅是对子女抚养问题有异议而已。由此足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赵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由于原被告分居生活期间,孩子一直由原告赵X抚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考虑,孩子由原告赵X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赵X与曾X虎离婚;
二、孩子曾X鑫由赵X抚养,由曾X虎从2014年10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曾X鑫抚养费500元,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X负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其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兴宇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万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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