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53
原告周某某。

被告余某某。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明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2003年2月,我与被告谈婚并同居生活。2005年5月27日,生育长子周某某甲;2008年9月18日,生育次子周某某乙。2013年1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的婚前财产有:洗衣机一台、衣柜一个、沙发一张;婚后建有砖混结构房屋一栋(无房产证);无债权、欠有汤某某2000元债务。婚后,因被告长期赌博,多次私自外出,并为此与我经常吵打,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明确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偿还事项。

原告周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户籍资料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及孩子的基本情况;

2、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

被告余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与我谈婚、结婚、生育男孩周某某甲、周某某乙、有一栋无房产证的房屋、无债权、经常吵打等均属实。欠汤某某债务是65 000元。若房屋归我所有、两个孩子由我抚养,我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被告余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质证、认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2份书证无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原告的陈述能相互印证,可作定案依据。

本案争议焦点: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孩子由谁抚养;3、债务如何确定。

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余某某谈婚并同居生活。2005年5月27日,生育长子周某某甲;2008年9月18日,生育次子周某某乙,两个孩子均未独立生活。2013年1月11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时,被告带有以下婚前财产到原告住所:洗衣机一台、衣柜一个、沙发一张;双方无债权。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打,经庭审调解双方未能和好。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同居后,虽生育孩子,并补办结婚登记,但由于性格不合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打、并分居生活,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对孩子的抚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考虑,结合双方实际情况,由原告抚养长子周某某甲、被告抚养次子周某某乙较妥;洗衣机一台、衣柜一个、沙发一张系被告的婚前财产,应归其所有;对双方所称房屋,虽双方对该房屋存在的事实无争议,但因无相关权属依据,本案不作处理;对双方所欠汤某某债务,原告称是2 000元,被告称是65 000元,对此,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本院亦无法查明,故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

二、双方所生长子周某某甲由原告周某某抚养、次子周某某乙由被告余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止;

三、洗衣机一台、衣柜一个、沙发一张归被告余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明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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