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国土局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49
原告××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与贵,系贵州省振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洪江,系贵州省振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

原告××县国土资源局诉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立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吴与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其未在确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至2013年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辖区内××乡、××镇的部分土地,在征收被告王某某户的土地过程中,王某某重复领取土地征收补偿款及因计算错误而多领取的土地征收补偿款。2010年被告王某某户被征收了四块土地,土地征收款总计202776元(其中包含图斑号为12-0211-H号的耕地3.03亩征收补偿款为人民币87567元)。2010年12月29日被告王某某领取该四块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款202776元,又于2011年12月30日重复领取图斑号为12-0211-H号耕地的征收补偿款87567元。2013年被告王某某户又被征收三块土地,其中图斑号为乐运-015-补的荒草地2.25亩(荒草地的征收补偿价为6800元/亩,应得征收款15300元),应工作人员失误,讲荒草地错误地按林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因而造成该块土地的征收补偿款计算错误,计算成34425元,导致比实际应得的征收补偿款多了19125元。

被告重复领取及多领取土地征收补偿款后,安排××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向被告送达了退款通知,但被告收到退款通知后拒绝将重复领取及多领取的土地征收补偿款返还给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将重复领取的土地征收补偿款87567元及因计算错误而多领取土地征收补偿款19125元返还给原告;2、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重复领取及多领取的利息。

被告王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0年原告向被告图斑号为12-0211-H的耕地3.03亩,2010年12月29日被告王某某领取该块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款87567元;2011年12月30日被告王某某再次领取图斑号为12-0211-H号耕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款87567元。2013年原告再次向被告家征收土地,征收图斑号为乐运-015-补的荒草地2.25亩,在计算时,将荒草地的征收补偿价6800元/亩按林地的征收补偿价15300元/亩进行计算,导致被告多领取征收补偿款19125元。

以上认定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组织机构代码整、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王某某户勘丈登记表、付款清册、良田信用社的业务凭证、退款通知及××高速公路争地补偿款标准,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发放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属于国家所有,2010年被告王某某先后两次领取图斑号为12-0211-H号耕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人民币87567元,第二次领取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2013年因原告错误的将荒地的补偿标准按林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计算,导致被告王某某多领取补偿款19125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因被告重复领取土地征收补偿款及多领取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原告在发放和计算时失误造成,虽原告送达退款通知,但不能免其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县国土资源局人民币106692元。

驳回原告××县国土资源局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向立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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