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万平,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令狐旭辉,桐梓县娄山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绍容与被告陈万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成绍容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绍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绍容负担。
审判员 赵俊华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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