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苏家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何启美,约40岁,住桐梓县,系苏家祥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伟与被告苏家祥、何启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俊华
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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